(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土豆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土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小兵,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土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听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土豆科技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42元,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深圳市方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温展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静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