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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鹅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鹅民初字第04号原告臧某某,住浮梁县。被告吴某某,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审判长  桂保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