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鹅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鹅民初字第04号原告臧某某,住浮梁县。被告吴某某,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某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臧某某负担。审判长 桂保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