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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法民初字第08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邓某华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华,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08023号原告邓某华,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永文,男,重庆市钢铁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张某,女,196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华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先华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交纳36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曾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