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朱凤兵与灌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兵,灌云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灌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朱凤兵,1950年11月9日。被告灌云县公安局,住所地灌云县城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王一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海波,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波,该局副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兵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凤兵负担。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柴 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