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小格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格,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格,女,汉族,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办贾家崖村。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公路养护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街道。孙小格与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陈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小格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支付执行款2000元、诉讼费25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王超已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1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何 振 云审判员 赵 民 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