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仲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省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2078号上���人(原审起诉人)四川省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洪,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03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四川省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瑞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涉案土地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邓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