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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姜卫平与戴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卫平,戴海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673号原告姜卫平。被告戴海中。原告姜卫平与被告戴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卫平诉称:2013年6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0元整,约定二十日内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剩余本息一直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原告姜卫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一份: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戴海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对其答辩、质证、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6月27日,被告戴海中向原告姜卫平立据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日。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此笔借款。2014年2月18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5年1月18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7359元(利息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以各阶段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7月17日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后段利息应按年利率5.6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此款经原告催收,被告未予偿还。另查明,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1月21日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含三年)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6.15%;2014年11月22日至今,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含三年)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5.60%。本院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根据采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已能确认被告戴海中尚欠原告姜卫平借款100000元未还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因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已约定支付借款利息,故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无支付利息的义务;但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故本院依法参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自逾期之日即2013年7月17日起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姜卫平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戴海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姜卫平利息17359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月18日,后段利息按年利率5.60%的标准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姜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姜卫平负担730元,由被告戴海中负担2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卫华人民陪审员  杨 丹人民陪审员  贺立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