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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淳钢物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淳钢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京淳钢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汇凯钢结构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嵘麒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金山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杨正国,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淳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号新八厅8465室。法定代表人印利新,总经理。原审被告上海汇凯钢结构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19号负责人史建卫,总经理。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红商初字第4号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溧阳市,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二审期间,上诉人嵘麒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和放弃其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释明法律后,上诉人嵘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