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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左敬龙与马天山、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敬龙,马天山,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左敬龙,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瑾,灵璧县灵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天山,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被告: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夏传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雪聪,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敬龙与被告马天山、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敬龙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敬龙撤回对苍山县运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韩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