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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乐陵市林业局与刘思勇林业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林业局,刘思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5-2号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法人代表韩金岭,局长。被执行人刘思勇,男,1983年10月出生,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刘思勇为林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家庭困难,缴纳罚款五千元,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