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奎与岳良斌、杨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奎,岳良斌,杨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赵奎,男,羌族,生于1984年2月24日。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18日。被告:岳良斌,男,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0年2月1日。被告:杨小青,女,汉族,初中文化,生于1972年9月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奎诉被告岳良斌、杨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奎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