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县执字第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宇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宇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县执字第386-2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宇国栋。本院在执行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宇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