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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安法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浮市云安区。2014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成瘾严重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监护人黄某乙,系被告人黄某甲同胞兄弟,住云浮市云安区。指定辩护人黎石贤,云浮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夏越银,云浮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监护人黄某乙、指定辩护人黎石贤、夏越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去到云安区黄某丙住宅内,将事主黄某丙放在大厅的粤WUU2**号二轮摩托车(价值:6981元)盗走。后被告人黄某甲去到云浮市区将该辆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云城区宏盛摩托车行,并将得到的1300元用于购买毒品。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将抵押摩托车的情况告知黄某丙,随后黄某丙到宏盛摩托车行以26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赎回。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期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作供述,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指定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黄某甲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2、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涉案车辆经鉴定后的价格比事主当年购买时还高,明显不合理。4、被告人黄某甲积极协助事主追回赃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并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去到云安区黄某丙住宅门前时,见四周无人,就推开没有上锁的大门,入户将黄某丙停放在大厅没有锁车头锁和防盗器的粤WUU2**号铃木二轮女装摩托车推��。后被告人黄某甲找人将该辆摩托车换了电门锁并驾驶到云浮市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和事主黄某丙放在车上的户口本、行驶证以1300元的价格抵押给云城区宏盛摩托车行。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将抵押摩托车的情况告知黄某丙,随后黄某丙到宏盛摩托车行以26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赎回。云浮市云安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认定粤WUU2**号铃木二轮女装摩托车被盗时价值6981元。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云浮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宣布刑事拘留。另查明,事主黄某丙于2012年4月14日购买粤WUU2**号铃木二轮女装摩托车时价税合计为68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事主黄某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8日6时30分许,其发现停放在一楼大厅的粤WUU2**号铃木二轮女装摩托车被人盗走。2014年8月21日早上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告知其失窃的摩托车在云���市区一摩托车店抵押了,第二天早上其在云浮市云城区宏盛摩托车行找到粤WUU2**号摩托车,并用2600元赎回该车,其身份证、户口簿、行驶证都在摩托车车兜里。2、有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驾驶粤WUU2**号女装摩托车来到云城区宏盛摩托车行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和车主放在车上的户口本、行驶证以1300元的价格抵押。大约过了10天,黄某丙来到车行以2600元赎回了该摩托车。3、有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早上7时30分,黄某丙打电话告知其放在大厅里的粤WUU2**号铃木摩托车不见了。4、有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被告人黄某甲是兄弟关系,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黄某甲平时如果没有毒品吸食就经常摇头晃脑,傻笑,反应迟钝,经常问一个问题过几分钟才回答,2012年起陆续到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看病。5、有证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有吸食毒品行为,平时反应迟钝,会傻笑。6、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证实粤WUU2**号摩托车已经发还给黄某丙,车兜里有黄某丙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摩托车行驶证。7、有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证实云城区宏盛摩托车行经营范围为零售摩托车。8、有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粤WUU2**号摩托车为黄某丙所有,该摩托车于2012年4月14日购买时价税合计为6800元。9、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0、有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为云安区黄某丙住宅内。11、有辨认笔录证实黄某丙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是盗窃其摩托车的人;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黄某丙是粤WUU2**号摩托车车主;廖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是抵押摩托车给其的人、黄某丙是赎回摩托车的人。12、有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指认了其盗窃摩托车的地点、盗窃的摩托车、摩托车停放地点、摩托车换车头锁地点、摩托车抵押地点。13、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铃木牌粤WUU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盗时价值为6981元。14、有讯问视频资料证实侦查机关在讯问被告人黄某甲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15、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9月16日,对被告人黄某甲刑事拘留。16、有《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为精神残疾等级叁级的精神残疾人。17、有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评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18、有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且能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指定辩护人认为涉案车辆经鉴定后的价格比事主当年购买时还高,明显不合理的意见,经查,物价部门根据2014年8月8日重置该型号摩托车的价格为8950元,被盗时该车的成新率为78%,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6981元,因此,该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后积极协助事主追回赃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浮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大代理审判员  何志东人民陪审员  姚秀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伟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