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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仕俊与刘利平、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刘仕俊,男,汉族,1986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代理人欧卫东,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利平,女,汉族,1984年6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康家山,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法定代表人于仁涛,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安,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原告刘仕俊与被告刘利平、新疆金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蕴分公司、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刘仕俊于2015年4月3日以其与富蕴县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仕俊负担。审判员  屈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任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