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清坡与吴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坡,吴相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克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王清坡,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吴相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王清坡诉被告吴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坡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相军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坡诉称,2013年我为被告吴相军装修某家具店,共产生劳务费24000元,后期被告给付了10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为我出具欠据一枚,注明尚尾欠我劳务费14000元,被告后期又给付了劳务费4000元,尚欠我劳务费10000元未给付。原告王清坡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4年3月31日,被告出具的欠据一枚,予以证明被告尾欠劳务费14000元,后期被告给付劳务费4000元,尚尾欠10000元未给付。被告吴相军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为被告吴相军装修某家具店,共产生劳务费24000元,后期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被告于2014年3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注明尚尾欠原告劳务费14000元,被告后期又给付原告劳务费4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0000元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清坡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坡为被告吴相军经营的某家具店进行装修,被告吴相军为其出具相应的欠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之债。被告吴相军应及时、足额的给付原告王清坡劳务费,原告王清坡请求判令被告吴相军给付劳务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相军给付原告王清坡劳务费人民币10000元,前列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吴相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润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