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杨某、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20号原告:杨某甲,加拿大籍,现住加拿大。委托代理人:江毅,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杨某丙,加拿大籍,现住加拿大。被告(兼被告杨某乙、杨某丙的委托代理人):杨洁容,女,1953年6月11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坪石村翠石楼912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杨洁容、杨某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786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朱志强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人民陪审员 何燕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严卓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