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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亚林与李国永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林,李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林,男,穿青人,1976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国永,汉族,男,1968年3月18日生,住江城县。关于陈亚林诉李国永退伙纠纷一案,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国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亚林于2015年3月23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国永于2015年4月3日将执行款人民币51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33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