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亚林与李国永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亚林,李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亚林,男,穿青人,1976年2月14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国永,汉族,男,1968年3月18日生,住江城县。关于陈亚林诉李国永退伙纠纷一案,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李国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亚林于2015年3月23日向江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5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国永于2015年4月3日将执行款人民币51000元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334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光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邱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