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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康某1与康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1,康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康某1,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康某2,女,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1与被告康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1于2015年4月3日以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康某1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