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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方民承包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陈方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何慧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方民,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方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方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方民在上海普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420000元及在上海锦铭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XXXXXXX元全部股权。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变现可能,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款人民币567480.04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住宝旅馆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