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492号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粮农。被告:姜某某,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