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行审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彭某、钟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彭某,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瓯行审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将军桥振瓯路73号。法定代表人何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晓琴、刘良琴,系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丽计生征字(2014)第01312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彭某、钟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31200元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以本案催告程序需要补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温瓯丽计生征字(2014)第01312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良聪审 判 员 李瑞加审 判 员 王宪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舒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