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金立君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建明商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君,鸡西市城子河区建明商砼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12号原告金立君,男,42岁。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建明商砼,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桥北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君与被告鸡西市城子河区建明商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立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立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1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金立君负担。审判员 温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