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梦新、李新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梦新,李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4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梦新。被执行人李新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梦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2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