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梦新、李新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梦新,李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广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4层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梦新。被执行人李新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陆梦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62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