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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文莲与华旋、王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旋,陈文莲,王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旋,唐山市印染厂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莲,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门士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一厂职工。原审被告:王郁,无业。上诉人华旋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莲、原审被告王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2014年5月16日,被上诉人陈文莲与上诉人华旋、原审被告王郁母女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陈文莲当日到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患者检查汇总统计单中显示,对陈文莲进行了梅毒螺旋体抗体等测定。华旋在二审诉讼中主张,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对陈文莲的治疗存在过度检查、医治的情节,陈文莲支付的大部分医药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并对此申请法院予以鉴定。重审时,应对是否存在上述事实予以核查,以确定双方因本案的发生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认定基本事��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华旋。审 判 长  李 歆审 判 员  贾宝兴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