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聂祖颖与姚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祖颖,姚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聂祖颖,男,1994年7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县。被告姚蕾,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唐县。系冀F0Q7**轿车驾驶人,登记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负责人:张志忠地址:唐县国防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祖颖诉被告姚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姚蕾驾驶的冀F0Q7**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姚蕾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被告姚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姚蕾驾驶的冀F0Q7**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张瑞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