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桂继雄诉被告熊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继雄,熊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桂继雄,汉族,武汉重型铸锻厂2号车间职工。被告熊双红,汉族,武汉重型铸锻厂4号车间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桂继雄诉被告熊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继雄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继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继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桂继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红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际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