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三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滕伟钢诉被告周长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伟钢,周长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三初字第00130号原告:滕伟钢,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长焘,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伟钢诉被告周长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伟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伟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