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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吉贞与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吉贞,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贞。被执行人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杨东风。本院在执行张吉贞与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2015)舟定执民字第37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龙腾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处置完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案应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373号应程序终结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俞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