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凡家亮申请执行刘俊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家亮,刘俊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凡家亮,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刘俊翌,男,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凡家亮申请执行刘俊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刘俊翌归还凡家亮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51.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友审判员 杨志明审判员 卢学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