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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凡家亮申请执行刘俊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家亮,刘俊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凡家亮,男,住姚安县。被执行人刘俊翌,男,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凡家亮申请执行刘俊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刘俊翌归还凡家亮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1051.7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友审判员  杨志明审判员  卢学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