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执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玉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莲,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霞执字第135-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莲,女。被执行人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陆宗桂,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霞执字第135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光审 判 员  俞彦科代理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阮岳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