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法执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日科与被执行人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民间借贷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日科,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梁日科,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古潭乡育英村平启屯58号。被执行人彭斯文,男,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738号。被执行人张国真,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南圩镇粮所,现住隆安县城厢镇康安街21号。被执行人刘燕英,女,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乔建财政所,现住隆安县城厢镇康安街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在该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斯文、张国真、刘燕英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国真在隆安县城厢镇城东商住区康安街21号自建有私人房产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隆字第2008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第二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国真所有的位于隆安县城厢镇城东商住区康安街21号私人房产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桂房权证隆字第2008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