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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丁羽与丁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羽,丁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丁羽,女,汉族,住湖南��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丁小芳,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丁羽与丁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丁小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成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舒美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