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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丽申请倪思东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倪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李丽,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执行人倪思东,户籍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李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丽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思东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丽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4月3日被执行人倪思东尚欠申请执行人李丽本金16500元,案件受理费107元,合计人民币16607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三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宋百灵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