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新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小兵。委托代理人:梁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审理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新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新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子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美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