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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汾西矿业集团新阳煤矿居民。被执行人:李某,1989年7月8日,汾西矿业集团新阳煤矿居民。上例当事人因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孝民初字第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27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0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李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