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曲忠富诉于开波、修洪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忠富,于开波,修洪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曲忠富。委托代理人姚友健。被告于开波。被告修洪卫。原告曲忠富与被告于开波、修洪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友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开波、修洪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4年8月3日以食杂店进货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款,被告于开波为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原告于当日将2000元交付于开波,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二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开波于2014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约定一个月还款,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欠据载明所欠金额及还款期限,此款二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据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借故拖欠应承担民事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二被告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开波、修洪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忠富借款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二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由二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决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