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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刚与于凤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于凤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刚,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凤东,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勾机工程款46000元,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隽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