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刚与于凤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于凤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629号原告李刚,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于凤东,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勾机工程款46000元,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隽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