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琴,彭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盛玉琴,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彦虎,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博,男,汉族。原告盛玉琴与彭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玉琴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董吉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