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胡赛尼诉尖扎县人民政府、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行申字第4号王胡赛尼:你因诉青海省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政府、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我院(2012)青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以尖扎县人民政府、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尖扎县国土资源局恶意截留你的树苗款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判决青海省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退还截留的经济树苗款1161096.5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支付;判决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青海省三江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审查,你向尖扎县政府申请协调后,尖扎县政府积极履行了协调职责,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可以向批准地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尖扎县政府已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协调职责;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不具备协调、裁决职责。因此,你有关尖扎县人民政府、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要求尖扎县国土资源局退还截留经济树苗款1161096.5元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