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仲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兰州顺鑫炉料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仲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兰州顺鑫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满。被申请人湖南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担保人胡学玲,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路***号,身份证号码:6201021966********。申请人兰州顺鑫炉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胡学玲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园路632号1单元13层1301室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166**号)。对申请人的仲裁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胡学玲名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园路632号1单元13层1301室房屋进行担保(产权证号: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欣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左 钢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符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