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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和平与易桂英、刘华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黄和平被执行人:易桂英、刘华根申请执行人黄和平与被申请执行人易桂英、刘华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桂英、刘华根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和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