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凡飞、叶才英与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飞,叶才英,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华民初字第00368号原告凡飞。原告叶才英。委托代理人凡飞(系叶才英之子)。被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振兴。委托代理人周淑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凡飞、叶才英与被告无锡兴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凡飞、叶才英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755元,已交案件受理费2267元,剩余案件受理费8488元在本院催告后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凡飞、叶才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2267元减半收取1133.50元,由原告凡飞、叶才英负担。审 判 长 钱晓平审 判 员 颜建江人民陪审员 汤龙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一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