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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侯婉婷与甘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婉婷,甘晓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327-1号原告侯婉婷,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达,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晓黎,女,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侯婉婷与被告甘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婉婷诉称,2014年8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甘晓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于2015年1月27日对重庆美多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且因此案现已对被告甘晓黎采取了强制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属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婉婷的起诉。本院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670元予以退还原告侯婉婷,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侯婉婷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