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蒯甲、蒯乙等与蒯A、蒯B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蒯甲,蒯乙,蒯丙,蒯丁,蒯A,蒯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蒯甲。上诉人(原审原告)蒯乙。上诉人(原审原告)蒯丙。上诉人(原审原告)蒯丁。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蒯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蒯B。上诉人蒯甲、蒯乙、蒯丙、蒯丁因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蒯甲、蒯乙、蒯丙、蒯丁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蒯甲、蒯乙、蒯丙、蒯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蒯甲、蒯乙、蒯丙、蒯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50元,由上诉人蒯甲、蒯乙、蒯丙、蒯丁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罡代理审判员 黄 亮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邓维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