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民初字第0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徐秀霞、李锐龙与李义林、雷榜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霞,李锐龙,李义林,雷榜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263号原告徐秀霞,女,194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锐龙,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林,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雷榜茹,女,195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辉,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霞、李锐龙诉被告李义林、雷榜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霞、李锐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秀霞、李锐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霞、李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秀霞、李锐龙负担。审 判 长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