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行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局与张某某、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局,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行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1年3月生,某某县某某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计育征字(2014)第0401号决定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局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无行执字第0005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