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孙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孙林,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09号厦门海峡农业交流中心11层A、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15522356-7。法定代表人骆荣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孙林,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市桥路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苏良图。本院在受理原告厦门新友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友联公司)与被告蔡陈波、雅合纸塑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合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停止就原告对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享有的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债权的执行。经审查,2014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雅合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雅合公司将其对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享有的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全部应收款债权转让给原告。后被告雅合公司将包含上述应收款的债权出质给被告孙林及案外人蔡陈波、王鹰宏、陈昕。原告已于2014年11月12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雅合公司将其对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等15企业享有的截至2014年6月20日的应收账款12844790.74元出质给蔡陈波、孙林、王鹰宏、陈昕的行为无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厦民初字第1670号。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4)厦民初字第167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绿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