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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韩磊与张家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磊,张家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86号申请人韩磊,男,1993年11月29日生,满族,厨师,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腰站镇永合栈村上广德号**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张家领,男,1982年12月1日生,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燕格柏乡阿抹村下*号营子**号。身份证号申请人韩磊与被申请人张家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家领驾驶的冀HCD9**号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家领驾驶的冀HCD9**号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牛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