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55号原告:丛某。被告:武某。关于原告丛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丛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