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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丛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55号原告:丛某。被告:武某。关于原告丛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丛某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卞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