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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蒋笃伟、李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蒋笃伟,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51号。负责人谭显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雪芳,女,汉族,1984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覃琬婷,女,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蒋笃伟,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李艳,女,满族,1982年1月8日出生,系被申请人蒋笃伟之妻。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蒋笃伟、李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系申请人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分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审 判 员  徐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